逾18万人拖欠129亿税款禁出国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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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吉隆坡14日讯)截至今年7月,内陆税收局将18万6346名因拖欠所得税、房地产税或公司税的纳税人被列入黑名单,禁止出国。

这些被禁出境的人士包括公司董事,涉及未缴税款高达129亿令吉。

内陆税收局总执行长办公室主任兰吉柯对《马来西亚前锋报》表示,税收局有权根据1967年所得税法令第104条文和第75A条文,以及1976年产业盈利税法令第22条文缴纳税款,阻止拖欠税款者离境。

此外,税收局也有权援引相关法令,对付拖欠税款的人士。

她说,这些人有责任根据1967年所得税法令第75A条文,或1976年产业盈利税法令附表1第5(1A)及5(4)段缴税。

她说,已提呈Borang Q(上诉表格)及申请司法检讨的纳税人,也会受到出境限制,除非拥有有管辖权的法庭发出暂缓审讯庭令。

她强调,税收局不会对已接受分期付款方式偿还税款的纳税人执行旅行限制,但他们必须遵守分期付款的时间表。

税收局将根据纳税人记录在税务数据库的地址和注册电邮,向纳税人发送旅行限制通知。

她建议纳税人在出国前,除了查看MyTax官网https://mytax.hasil.gov.my外,也必须查看https://sspi.imi.gov.my,这将有助于纳税人离境时出现状况。

若纳税人仍未付款,除了限制出境,税收局还可采取其他行动,如发出扣除额外薪水指示(CP38)、警告、委任代理人、向董事收取及法庭诉讼。

根据1967年所得税法令第112、113和114条文,违规和逃税将受到处罚。任何人一旦被发现故意逃税或协助他人逃税,可被罚款1000令吉至2万令吉,或监禁不超过3年,或两者兼施,以及少缴税额的300%罚款。